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关于实行向市委提交述廉报告制度的通知》(清委办〔2015〕22号)和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办公室、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的通知(清新委办发电〔2015〕18号) 相关要求,经区委同意,现就实行向区委提交述廉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述廉对象
各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委各部委办主要负责同志,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包括非中共党员的行政负责同志。
二、述廉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业)规定,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以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八小时外”活动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制度的情况;
(三)教育管理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情况;
(四)了解掌握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廉洁从政(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提醒、纠正、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述廉对象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区委书面提交该年度述廉报告。区纪委负责受理述廉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述廉报告,督促述廉人修改完善并于12月20日前重新报告;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区纪委责令述廉人限期整改,述廉人需在次年1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区委及区纪委,原则上要求次年4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区委及区纪委。述廉人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述廉报告或需整改而没有在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否则区纪委将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对述廉人所在党委(党组)进行扣分,其中:没有按时上报述廉报告的在当年的考核中扣分,没有按时整改的在次年的考核中扣分。
(二)区委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述廉人,通过适当的形式听取述廉。
(三)区纪委应当在次年2月底前撰写年度述廉情况分析报告,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以区委办公室名义向区委委员进行通报。
(四)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参照本制度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述廉报告,并由主管部门作出审核分析报告报区委,有关材料建档后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五)述廉人向区委和区纪委报送述廉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应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分别建档备案,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参考。
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