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各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廉政谈话制度》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5835206)。
清远市清新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19日
清远市清新区廉政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文)和《中共清远市清新区纪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新纪发〔2015〕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类型及内容
廉政谈话包括任职廉政谈话、任期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这类谈话主要是根据新的岗位职责,重申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要求谈话对象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一岗两责”,并对自身廉洁从政作出承诺。
(二)任期廉政谈话,是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谈话。这类谈话主要是围绕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廉洁从政等方面,互相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同时针对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纪、政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鼓励进取。
(三)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二、廉政谈话的方式
(一)任职廉政谈话可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上任前进行,谈话后方可任职。
(二)任期廉政谈话可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考核、审计、信访调查及查办案件等工作一并进行。
(三)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廉政谈话的实施
(一)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商组织部门实施。
(二)任期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各级党政(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之间每年廉政谈话一次以上,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廉政谈话情况要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诫勉谈话根据被谈话人存在的主要错误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商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四、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严格掌握政策,不宜对谈话对象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违反谈话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实效,不搞人人过关和走过场。
(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型谈话的督办落实工作。
附件:
廉政谈话登记表.doc
清远市清新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