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新区纪委监察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加强对中央、省、市、区委区政府、区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督查督办工作取得实效,为全力打造“宜居、宜商、宜旅”的幸福美丽清新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第二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机关作风,确保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区纪委常委会工作决策部署及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及时有效落到实处,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章 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区纪委、区监察局督查督办工作在区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区纪委常委会定期听取督查督办工作情况汇报,部署重要督查事项,研究督查成果转化,加强督查队伍建设。
第四条 区纪委办公室建立统一电子台账,记录督查督办件及其办理情况,建立统一督查督办信息资料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 区纪委办公室、信访室、执法室为督查督办任务的牵头科室,负责向承办的区纪委其他科室或其他承办单位交办督查督办事项,了解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督查督办结果,并将督查督办结果报区纪委办公室录入电子台账。
第三章督查督办内容
第六条 督查督办内容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中央、省、市及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三)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五)其他需要重点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章 督查督办程序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区纪委督查督办牵头科室收到领导交办件或上级机关交办件,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中共清远市清新区纪委监察局督查督办事项工作表》(以下简称工作表),报分管副书记以上领导审批后立项,工作表复印件同时报办公室备案记录。
(二)交办。呈批表一经领导批示即进入督查督办程序。区纪委督查督办牵头科室要在领导批示两个工作日内开展自办或向本委承办科室及其他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事项交办通知书》(以下简称交办通知书)并附相关资料。对需要由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应指定主办或协办单位,督查督办事项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需要长时间督查督办的事项应明确在一定时限内及时报送阶段性情况。
(三)承办。本委督查督办牵头科室按领导批示开展自办督查督办的,本委承办科室收到交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督查督办事项逐条进行核实;其他承办单位收到区纪委交办通知书应立即进行专项登记后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按照交办通知书提出的要求和时限,对督查督办事项逐条进行核查落实并报告结果。
(四)催办。督查督办事项交办通知书发出后,区纪委督查督办牵头科室要及时了解进展情况,通过电话、现场或发出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区纪委承办科室或其他承办单位如无法按期办结,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的意见和措施。
(五)报告。对已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区纪委承办科室和其他承办单位向发出交办通知书的区纪委督查督办牵头科室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告内容:贯彻领导批示开展工作的情况、督查督办事项核实的基本情况、督查督办事项的定性和认定、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处理意见、相应的整改措施和经验教训等。
对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督查督办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报告办理情况。
(六)审核。区纪委督查督办牵头科室对办结报告要严格审核,主要审查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科室或其他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符合要求的办理审结批准,审核结果须由分管副书记签名同意。
第五章 督查督办方式
第八条 督查督办采取现场督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现场督查方式,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核账目、实地查看、抽样检查、个别询问、跟踪反馈等形式,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被督查单位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和工作措施,分解任务,科学安排,明确完成时限;需几个部门共同办理落实的重大事项,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落实责任。暗访方式,主要对各单位各部门对区委区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执行情况和干部作风等相关问题进行暗访暗录。
第六章 工作原则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服务大局。围绕中心工作,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重点工作及领导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查督办。
(二)注重实效。督查督办事项应根据上级和本委领导指示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督查督办讲求效率,保证质量;督查督办应做到真实、准确、全面,确保督查督办事项贯彻执行到位。
(三)及时办理。对于督查督办事项,承办科室和承办单位要抓紧办理,限时办结,并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遇特殊情况,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四)严格考核。督查督办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与各单位年终考核挂钩。
第七章 督查结果运用
第十条 每次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区纪委督查督办牵头科室要将督查督办情况以纪委监察局名义书面报告交办机关或交办领导,同时分报区纪委办公室录入台账,并要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通报。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工作落后的单位进行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对重要工作牵头单位没有履行牵头职责、协办单位没有做好协助工作,或因重大事项不落实而造成影响的,由区纪委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同时,区纪委办公室要将督查督办结果及时报送组织部,作为组织部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为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对区纪委督查督办牵头科室、承办科室和其他承办单位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纪委督查督办牵头科室、承办科室和其他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责任心、使命感,扎实有效的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廉洁高效,切实为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驾护航。
(二)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坚持通盘谋划,分类实施,保证监督检查既能够覆盖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又能够紧盯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选准着力点。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把维护政令畅通、促进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放在首位,鼓励改革创新,推动科学发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区纪委办公室和督查督办牵头科室要切实履行好具体协调落实的责任,承办科室和其他承办单位要积极协助、全力配合,按照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四)严肃执纪执法。交办通知书发出后,区纪委承办科室和其他承办单位不得推诿,拒不执行的将由区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区纪委承办科室和其他承办单位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纠正,对久拖不改,甚至虚报、谎报整改情况的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提请区纪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提请区纪委组织进行查处,确保督查督办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五)推动建立贯彻落实重大事项监督长效机制。要加强信息公开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情况。要逐步建立健全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监督检查制度体系,提高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