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加强
对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权力运行
重点环节和部位实施监督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完善对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08〕3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监督的主体为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镇、区直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
第三条 监督的对象为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根据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职责和权限实施监督。
第五条 以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和部位为重点,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确保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监督工作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严肃纪律,秉公执纪。
第三章 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安排的监督
第七条 为确保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派驻机构要对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安排进行监督。
(一)参加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涉及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安排的党政班子会议,监督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督促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对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工程招投标、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结算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有关决策决定执行落实情况。
第四章 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一)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决定选拔任免干部、处分党员干部等相关工作方案在提交党组(党委)研究前,须征求派驻机构意见。
(二)派驻机构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要加强对拟任人员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会同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对公示对象的来信来访。对反映拟任人选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通报。
(三)派驻机构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记实档案制度。对选拔任用干部开展监督的所有书面资料均应如实记录存档,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五章 对权力运行和资产运营的监督
第九条 坚持注重预防、改革创新、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完善监控权力运行的办法和措施。派驻机构要督促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如下四个机制:
(一)科学民主的权力运行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特别是“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二)规范透明的权力运行执行机制。规范产权交易、资本运营、财务管理、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管理等权力运行执行程序。
(三)防控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和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四)国有企业领导薪酬制定、企业转制、市场投资、执行廉洁从业“七项要求”等方面的监督机制。
第六章 对党务政务厂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条 对党务政务厂务公开监督的重点内容和环节:
(一)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行政审批和社会(公共)事务服务项目是否定期进行清理,应纳入网上办事大厅审批的项目是否实行网上办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和社会(公共)事务服务项目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派驻机构要按照全区电子监察系统管理要求对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的政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权力运行公开、办事程序和时限合法合规、工作作风和效率得到改进提高,群众对行政审批工作满意。
(三)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派驻机构要对行政司法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关键岗位自由裁量权等权力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自由裁量行使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掌握行政司法执法活动主体廉政方面的状况,对行政司法执法对象以多种方式不定期地进行回访,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回访监督情况由派驻机构存档。
(四)强化对企事业单位公开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在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是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政务厂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公开,确保公职人工及时了解情况,更好地参与企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七章 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派驻机构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态势,结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和个人情况,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等形式,每年有计划地对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岗位股级中层干部,以及下属单位党政正职进行廉政谈话,并将谈话情况报告区纪委党廉室。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及配偶子女就业、购房、投资、婚姻、出国(境)等个人重大事项。对隐瞒不报告、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要及时向区纪委报告,并主动协助区纪委监察局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婚丧喜庆活动操办报告程序。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向区党廉办报告婚丧喜庆活动;喜事须提前报告,丧事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对领导干部配车、用车等环节的监督。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的配备、购买、更换、使用、管理实施监督,发现违反公务用车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对领导干部违规接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领导干部公款旅游、公款大吃大喝等问题的监督。派驻机构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上述问题进行日常监督。发现科级领导干部违规的,要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发现股级以下干部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对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八章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职责。派驻机构要督促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八条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具体措施。派驻机构要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领导班子认真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及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认真细化分解各项工作,把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领导成员。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要督促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对所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九章 对预防腐败工作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派驻机构要切实加强驻在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督促驻在部门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落实好牵头主抓的各项任务,对授权管理单位牵头负责的惩防体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部门和授权管理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要督促驻在部门和授权管理单位抓好本单位预防腐败信息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廉政风险信息的收集、录入、处理、预警和岗位廉政风险教育等工作,并督促各单位定期更新信息(尤其在机构、人员、职责变动后及时更新相关岗位责任人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等信息)。派驻机构要每年对所管辖单位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形成评估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区纪委(预防腐败室)。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通过信访举报、效能建设、案件查办、纠风治乱、专项治理、检查考核、干部考察、上级交办、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特邀监督员报送以及政风行风热线、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等渠道广泛收集驻在部门和授权管理单位干部廉政风险信息,针对反映干部在思想政治、组织纪律、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生活作风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或发现的违纪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助区纪委或授权管理单位实行外部警示干预,向预警对象发函询通知书、提请通知书、诫勉通知书,实现对廉政风险的“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要督促驻在部门和授权管理单位,以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围绕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通过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全面查摆和纠正制度在依法合规、权力配置、自由裁量、运行程序、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问题,形成权力授之有据、职责配置科学、行使依法合规、裁量界限明确、运行公开透明、有效预防腐败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有效降低制度的廉政风险,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探索科学有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方式方法,逐步形成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长效机制。
第十章 纪律与制度保障
第二十四条 区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工作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要积极支持派驻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要认真协助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执行各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要按照区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检查,主动为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给予政策法规、纪律条规的咨询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要认真履行查办案件的职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等规定;严格执行案件初核、立案、检查(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申诉复查等规定,完善办案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派驻机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派驻机构相关人员相应问责处理:派驻机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区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