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远市清新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预防腐败长效机制,推进具有清新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清远市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执行公务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的腐败现象,采取前期预防、中期控制、后期处置等措施进行科学管理,努力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坚持围绕中心,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实现廉政风险防控与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坚持系统治理,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工作,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持改革创新,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勇于实践,探索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坚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循序渐进,积极稳妥。
第五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机关,省、市驻清新各单位,镇(街)二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村(居)民自治组织委员会成员。
第二章 工作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六条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成立以区委书记为组长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预防腐败局、区纪委预防腐败室具体负责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日常工作。各镇、各部门也应按照区的工作架构,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体系。
第七条 我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行系统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构筑系统抓、抓系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模式。
第八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奖惩机制。部门或个人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具有独创性、典型性、实效性,获得区级以上荣誉,被上级推广的,给予表彰奖励;对防控不力,致使廉政风险发生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绩效评定、奖励惩处、评先奖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立廉政风险常态教育机制。要把廉政风险防控教育贯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始终,反复强化,根据教育对象的个性特点,在廉政风险防控各阶段,选择内容贴近、方式生动、针对性强的教育模式,增强廉政教育实效,提高廉洁自律能力。
第三章 组织廉政风险排查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梳理明确履职用权、业务流程等岗位职责;查找廉政风险和风险表现形式;组织审定并公示结果”的思路,规范风险排查程序,并按要求评定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全面清理和明确各类法定职责,对依法确定的职权进行分项梳理,摸清职权底数,编制“职权目录”,针对每一项职权,优化运行流程,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排查应当以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为基础,以权力运行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曾经出现过违纪违法问题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位为重点进行。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主要分五大类:
(一)岗位职责风险,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及执纪执法等权力部门,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运行程序不规范和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或乱作为,构成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风险。
(二)制度机制风险,是人财物管理、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纪执法、业务流程、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可能会产生的风险。
(三)业务流程风险,是由于工作程序或个人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业务流程各环节缺乏有效的相互制约、制衡的监督内控机制,造成管理者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可能会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
(四)外部环境风险,是在外部环境中存在的行业“潜规则”、社交圈对岗位的干扰、利益诱惑,或者施加其他非正当手段,影响、干扰公共权力实施主体,导致公共权力实施主体行为失范,构成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等严重后果的风险。
(五)思想道德风险,是由于理想信念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扎实和职业道德不牢固,可能诱发行为失范的风险。
第十四条 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按“高”、“中”、“低”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对不同等级的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级别越高的风险,采取的管理措施应更加严格有力。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落实各个级别廉政风险的管理领导责任。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防机制。根据不同类型风险点,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止廉政风险发生。
第十六条 岗位职责风险预防措施:
(一)优化权力结构。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配置,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的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定具体裁量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等事务公开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第十七条 制度机制风险预防措施:
(一)完善制度。对已有的制度措施进行梳理,过时的要摒弃,内容不完善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对缺失的要及时建立、补充。
(二)执行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监督,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制度衡权。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职权、强化内部监督等方式,加强单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利用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力控制权力运行。
第十八条 业务流程风险预防措施:
(一)规范业务流程。将决策与执行、审核与批复、调配与使用、调查与处理等各个工作流程分离,制订出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业务流程图。
(二)对拥有行政审批权的岗位,以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实施电子监察等形式进行动态防控;因情况特殊,未实行网上审批的,要加大审批流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逐步把廉政风险点和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金使用等纳入电子监察和网上公开范围,实现实时监控。
第十九条 思想道德风险预防措施:
(一)加大教育力度。以经常性教育为主,丰富教育形式、充实教育内容,做到反复强化,提高教育效果。
(二)健全激励机制。以正面激励为主,批评教育为辅,通报表扬与通报批评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树立榜样与曝光案例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弘扬正气、鞭挞丑恶,形成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舆论宣传。宣扬真善美,营造诚信守法、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筑牢思想道德信念。
第二十条 外部环境风险预防措施:
(一)破除行业潜规则。从制度层面、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着手,加大监管力度与处罚力度,对监管的部门实行问责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贯彻落实回避制度。贯彻落实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等制度,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三)引导外部监督。通过开展公述民评等社会评价活动,引导社会、群众、媒体参与监督,约束公共权力实施主体行为。
第五章 廉政风险信息管理与预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廉政风险信息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以廉政风险信息库为基础,通过收集、核查、分析、评估廉政风险信息,实现风险预警、风险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建立廉政风险信息采集机制。廉政风险信息的采集,以动态监管为主,通过设立廉政风险信息员和外聘廉政风险信息员,收集网络媒体、信访举报、监督检查、资源共享等渠道反映的廉政风险信息,逐步建立全方位、动态化的风险信息采集、分析、反馈和快速反应处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建立廉政风险信息报送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廉政风险信息报送负总责,并落实对下属部门廉政风险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管。对信息报送内容不真实,核心内容不准确,出现漏报、瞒报、迟报等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廉政风险防控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收集到的廉政风险信息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属下级管辖的,及时批转、跟踪督办;需要向上级廉政风险防控机构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送的,及时移送。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判定机制。各级廉政风险防控机构和各部门(单位)要成立廉政风险研判小组,及时核查、分析和评估廉政风险信息,对可能引起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章 廉政风险处置
第二十六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廉政风险信息的分析和判研,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给予预警处置,及时化解廉政风险。
第二十七条 廉政风险处置实行条块结合管理。各级廉政风险防控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本部门廉政风险预警的处置。各部门要将处置的跟踪落实情况同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廉政风险防控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廉政风险判定建议,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按照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别实行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预警,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黄色预警处置。针对低等级风险,发出黄色预警通知书,要求预警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分析原因,写出剖析材料;对涉及的党员干部进行预警谈话;限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橙色预警处置。针对中等级风险,发出橙色预警通知书,要求预警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写出剖析材料,督促制定或修正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分管领导进行预警谈话;对预警对象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开展询问与质询。
(三)红色预警处置。针对高等级风险,发出红色预警通知书,要求预警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写出剖析材料,落实整改措施;对涉及的党员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预警谈话;发出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督促整改;对预警对象视情况可给予离岗学习、停职检查等处理。
(四)其他:对已构成违纪违法事实的廉政风险,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廉政风险预警处置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第七章 廉政风险防控的修正完善
第三十条 建立廉政风险动态修正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当通过考评、自查、内部检查、上级督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社会评价等方式,跟踪掌握廉政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廉政风险内容、等级和防控措施,建立廉政风险动态修正管理系统。
(一)考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评,以考核、自查、检查、督查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作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补充完善、调整修正防控措施,使之循序渐进。
(二)自查。各单位每年要根据人员变动、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职能转变和预防腐败新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调整、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有关职责权限的变更、防控措施落实的效果、反腐倡廉实际需要、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履职尽责等情况,组织风险点自查,以补充、完善、修订、调整风险内容、等级和防控措施。
(三)内部检查。各主管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下属各机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效果、廉政风险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跟踪问效,对发现制度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责成整改,修正偏差。
(四)上级监督检查。各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机构,通过信息监测、明察暗访、社会评议等方式,对所辖部门落实风险防控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督促整改和完善。
(五)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社会评价体系。广泛开展评价活动,通过群众的评价评议,发现存在问题和偏差,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评机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评以分级管理、逐级实施的模式,多方位、多渠道进行。由各级各部门对当年本地、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评价,并把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分值。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之中,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新区预防腐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