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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纪委纪检监察组加强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0-24 来源:  发布机构:清新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为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批转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关于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新委发〔2009〕17号)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以下简称驻在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提出如下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监督和被监督有机统一原则。驻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坚持提前酝酿、集体决策、分工落实等程序,进行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防止权力滥用。
    (三)实施个别例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四)完善议事规则制度。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县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党建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社会安全稳定和谐中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等重要事项;全面和单项工作的领导小组、临时机构设置;其他应当提交党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意见;市、县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和提名;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其他重要岗位公职人员的选拔、任免、推荐和调动;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借调人员。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大宗房屋修缮项目安排,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对内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等项目;各类固定资产处置;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实事项目、涉及为民为企或单位内部多数人权益的重大实事工程的安排、督促检查和验收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财政(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工程款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
    三、“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重点和程序
    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进行全程监督,突出重点,严格程序,强化对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的有效监督。
    (一)实施前的监督。驻在单位召开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会前须向派驻纪检组提供需要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资料。派驻纪检组参加会议时,重点针对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干部任免是否与有关职能部门提前沟通、重大项目安排是否已经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方面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二)实施中的监督。(1)在重大决策方面,重点把握是否存在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的监督。(2)在重要干部任免方面,重点抓好资格审查、考试、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结果统计及运用、组织考察、拟提拔干部征求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党组(党委)研究决定及任前公示等环节执行情况的监督。(3)在重大项目安排方面,重点把握立项依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是否进行严格审查,项目质量、资金使用,以及增加工程量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准等情况的监督。(4)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实行增加和变更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对增加的固定资产,派驻纪检组应重点监督其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资金来源渠道是否规范、政府采购及公开招投标程序是否完备,对变更(包括租赁、报损、报废、转移)的固定资产,驻在单位应主动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方案报派驻纪检组备案。(5)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派驻纪检组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抓好纳入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是否存在“帐外帐”、“小金库”,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内容的监督
    (三)实施后的监督。主要通过日常检查、信访举报、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派驻纪检组和驻在单位要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涉及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来信、来电、来访,采取倒查的方式认真调查。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督促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驻在单位在贯彻执行的同时,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精神,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派驻纪检组在贯彻执行的同时,要根据驻在单位工作性质,细化“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具体内容。
    四、“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责任追究
    (一)建立监督纪实档案。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实行“一事一记”,全程详细记录,形成监督工作纪要,并及时登记录入清新县预防腐败信息管理平台,为检查、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二)建立监督工作报告制度。对驻在单位不主动接受或规避监督、不配合或拒绝接受监督,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违反有关纪律擅自泄露集体决策事项的,弄虚作假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要及时按程序向县纪委报告。县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等文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双追究”制度。对派驻纪检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能,致使驻在单位“三重一大”方面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县纪委将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在追究驻在单位和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派驻纪检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