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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指南

发布时间: 2005-11-30 来源:  发布机构:清新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清新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指南


   
     纪检监察信访部门,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实行民主监督,维护党纪、政纪,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密切党群关系,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提供大量线索,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提供各种信息,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来源的主要渠道,是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第一道工序和基础工作。
    一、举报受理范围:
    1、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控申条例第三条)
    2、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信访举报工作细则第五条)
    3、受理管理服务对象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失职的投诉。 (清新县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第九条)
    二、举报方式及原则:
    1、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可以采用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和违纪事实证据、问题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的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政府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违反信访秩序的,给予劝阻、批评、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
    1、对同级党组织、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工作细则第十七条)
    2、对下一级党组织、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转送本机关纪检监察室办理。
    3、对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可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重要的要立案自查或转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
    4、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处理)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处理)的党组织或单位已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原批准处分(处理)的党组织或单位承办。需要复议、复查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处理申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信访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来信来访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答复信访人,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四、特殊信访举报的处理办法:
    1、匿名信。对匿名信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有具体对象,具体内容的,按处理信访举报程序、方法和要求办理。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办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信访部门领导同意,可暂存。
    2、复杂信访举报。同一信访举报反映不同单位、不同对象的问题,由一个单位无法承办的,应将内容分别摘转有关单位承办。
    3、联名信和集体访。联名信指5人以上,集体访指5人以上,对联名信和集体访要认真对待,快速办理,呈报审批,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4、告急信访举报。告急信访举报的内容较广泛、复杂、时间性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5、反动信访。认定反动信访要慎重,发现和认定反动信访应及时报告领导,按领导批示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6、无理纠缠信访举报。在认真负责办理信访举报的情况下,对坚持无理要求,纠缠不休的应耐心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或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的可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澄清公布。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可请机关保安人员或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7、批评、建议、询问信访,可转给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职能部门酌情处理。
    8、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1、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将严格保密。
     3、纪检监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举报事宜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相应奖励。有重大贡献,给予重奖。(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