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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07-04-20 来源:  发布机构:清新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国纠办发[2006]8号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对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断创新和完善评议思路和方法,逐步实现评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评议对象和内容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要紧密结合政风行风建设的重点任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不同部门和行业以及在不同时期的评议内容应各有侧重。对政府部门的评议内容主要是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等情况;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评议内容主要是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事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等情况。  

    三、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一般由省(区、市)政府统一确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对象、内容和方法,市(地)、县(区)负责本辖区的评议工作;以属地评议为主,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也应参加当地政府统一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突出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和重点问题;被评部门和行业较多时,可根据评议对象的工作职能和性质分类施评,制定科学公平的评价办法,综合运用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原则上一年为一个评议周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被评部门和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政风行风建设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行业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被评部门和行业通过政风行风热线(网站)等方式,直接与群众对话,听取群众意见。   

  (三)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行业负责人、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评议代表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行业的政风行风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可邀请特邀监察员、社会各界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   

   (四)被评议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向纠风办和评议代表通报整改结果。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纠风办和评议代表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期限。省(区、市)纠风办对于评议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向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五)广泛开展民主测评。要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下级部门和行业的评议结果要作为对其上级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的评价,应主要取决于其下级单位的评议结果。   

    四、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纠风办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省(区、市)政府统一部署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为评议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评部门和行业的主管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评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区、市)要把中央有关部门和行业在全国统一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纳入本地的评议工作之中。  

   各省(区、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制定评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地)纠风办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评议工作。县(市、区)纠风办要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做好乡镇基层站所的评议,重点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  

    五、评议结果的运用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人大常委会、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上一级纠风办、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要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精神文明单位、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能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甚至边评边犯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群众满意度较高、连续两年排名靠前的部门和行业,可在下一年度列为免评对象。  

    六、评议代表的条件和职责  

   评议代表是做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重要力量。一般应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纠风办选聘和培训,持证开展工作。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被评部门和行业自聘的评议代表或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  

    热心纠风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评议活动。  

     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  

   了解被评对象的政风行风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风行风问卷测评;配合纠风办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七、评议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部门和行业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部门和行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被评议部门和行业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