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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内务监督委员会章程(暂行)

发布时间: 2015-07-22 来源:  发布机构:清新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促进清远市清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内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内务监督委员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通过整合资源、畅通渠道,引导外部力量有序参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努力打造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直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纪依法;
    (二)内外结合、科学有序;
    (三)严格监督、严格管理;
    (四)全面覆盖、分级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全区纪检监察机关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进行调研,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转递、反映和收集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投诉;
    (六)办理区纪委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内务监督委员会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聘请纪检监察系统以外的领导同志担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区纪委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常委和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担任。委员会共11人,委员主要从区“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专业人士、新闻媒体人员、企事业单位等以及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中邀请聘任。其中纪检监察系统外部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
    第六条  委员人选由区纪委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并报区纪委常委会审定后,聘任为清远市清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发给聘书。
   委员每届聘期与本届委局领导班子任期相同,期满后自然解聘。委员最多连续聘用两届。委员因工作变动及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聘用的,应及时调整增补。
    第七条  内务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纪委办公室,负责内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三)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
    (四)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第九条  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可以查阅、获得有关文件资料,干部监督工作重要文件增发全体委员;
    (二)参加或列席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内务监督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工作;
    (四)对所反映和转递的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投诉办理情况跟踪了解;
    (五)受区纪委监察局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权限。
    第十条  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形象和威信;
    (二)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对工作中获得的信息,应按规定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四)不得以委员名义参加与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遵守本工作章程,并接受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委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取消委员资格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纪律处分或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
    (一)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内务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研究部署工作等。根据工作需要,内务监督委员会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询问质询。根据工作需要,可就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的具体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书面答复。
    (三)评议测评。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网上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开展调研。对纪检监察机关队伍建设、干部监督工作等情况进行调研,提出加强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委员根据调研情况,可随时反映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并每年提交一份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评估报告。
    (五)反映转递。委员可接受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和投诉。委员接受的信访举报和投诉转交区纪委办公室统一登记后,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也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报告。
    (六)组织检查。内务监督委员会可安排检查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明查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案件监督。经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同意,内务监督委员会可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重大案件的情况实施监督。认为处理不当的,可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三条 区纪委办公室应加强与委员的沟通,及时收集汇总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调查报告等,提供委局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参考;对委员提交和转递的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反映,按照信访工作有关程序和要求,予以办理并及时反馈结果;对违法违纪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干部,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