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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7-22 来源:  发布机构:清新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民务实清廉,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与管理,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纪依法;
    (二)从严要求、爱护干部;
    (三)惩防结合、预防为主;
    (四)全面覆盖、分级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二)受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投诉和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调查等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四)负责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相关工作;
    (五)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内务监督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六)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制度;
    (七)承办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开展思想教育。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加强理论学习,增强党性,加强法治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加强道德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遵守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开展党风党纪和警示教育,增强纪律观念,严格廉洁自律。
    第七条  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健全以入门谈心、任前谈心、知情谈心、廉政谈心等为重点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开展巡访,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视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第八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重点针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法纠风权、干部任用权和资金资产支配权等,采取定岗、定人、定责、定风险、定措施“五位一体”的防控措施,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建立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信息收集、评估、预警制度,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九条  畅通监督渠道。高度重视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对纪检监察系统的监督,认真听取党外监督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12388”举报电话等信访举报平台的作用,拓宽外部监督渠道,维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
    第十条  处置信访举报。坚持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信访举报的办理、核查、督办等制度,加大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核查力度,做到“有信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
    第十一条  开展谈话函询。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和纠正,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按照干部职级和需要,由纪委书记、分管委(局)领导或区纪委办公室主任实施约谈,进行面对面谈话;或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通过谈话函询,对不实的问题予以澄清,对确有问题的责成改正。
    第十二条  加强执纪办案监督。规范执纪办案程序,重点针对跑风漏气、办人情案、以案谋私等问题,强化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制约,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建立案件回访制度,按一定比例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回访,了解办案人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领导班子监督。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双重领导的职责和权限,重点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建立区纪委听取镇纪委书记述职述德述廉的工作汇报制度,强化对镇纪委班子的考察考核。健全区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推进议事决策的制度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十四条  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规范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流程,提高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整改措施等环节的质量,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个人事项报告核查。建立纪检监察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档案,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定期按一定比例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随机抽查核实。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规范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提名、考察、决策(审批)、公示等环节的程序,防止跑官买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的发生。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特别是明知干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仍“带病”提拔的情况,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健全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健全纪检监察干部任免职谈话、述职述德述廉、诫勉谈话、信访函询、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出入国(境)登记报告等制度,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考核评价办法、纪检监察干部来信来访处置办法以及案件查处程序等,推进干部监督工作规范化。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监督工作要明确职责,加强力量。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区纪委监察局成立清远市清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内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制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开展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新途径。
    第十九条  区纪委常委会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为开展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提供保障。区、镇纪委书记要亲自主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及时听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要加强业务学习,增强履职能力,认真履行职责。要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办法,提高工作质量。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发挥机关党组织作用,注重与信访、办案等部门的沟通,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效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由同级机关党组织或纪委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妨碍、阻挠或拒不配合干部监督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清远市清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清远市清新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