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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7-05-08 来源:  发布机构:清新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清府办[2007]25


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信访局反映。

   

                                   OO七年四月十一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信访人不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或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指定有相应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承办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及对信访人的相关解释疏导工作。

  第四条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在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应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初审、交办、督办和答复工作,并做好有关复查复核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工作,依法及时地解决问题,做好信访人的解释说服工作,确保信访人息诉罢访,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逐级办理,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原则上经办理、复

查、复核后终结。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最低一级行政机关为办理机关。办理或复查机关为非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其复查或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办理或复查机关为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或复查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的,其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信访事项复查、复

核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复查、复核意见要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合法。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正确的应予支持,不正确的应予纠正或责令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或复查。

第六条  信访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无法通过诉讼、仲

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问题。

()属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且已经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处理,作出

办理或复查意见并已出具办理或复查意见书的事项。

()信访人在收到办理或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直接到清远市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室走访等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八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信访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

,内容包括:姓名(名称)、单位或住址、主要诉求、原行政

机关办理或复查意见、申请复查或复核的事实、理由及时间等。申请人填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但申请人必须通过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受理。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初步审查。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

,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并交由市人民政府有相应职责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进行复查复核。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充,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未按逐级办理原则作出办理或复查意见的,经请示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同意后,将有关信访事项发回该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由其转交对该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最低一级行政机关办理,然后再按程序进行复查复核。

   ()审查。承办单位负责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对诉求明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对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原办理或复查意见与信访人所提供事实依据明显不同的,应重新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亦可退回并责成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或复查;对原办理意见明显错误的,应直接予以纠正;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核。

  ()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审查完毕后,由承办单位提出

复查、复核意见,送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呈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出具正式的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清远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在决定受理信访人的复

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由市信访领导小组力、公室(市信访局)送达信访人。

  第九条  复查意见书一式五份,复查申请人、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承办单位、原办单位各一份,存档备查一份;复核意见书一式七份,复核申请人、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承办单位、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各一份,报省信访局一份,存档备查一份。

  第十条  已作出复核意见的信访事项和已作出复查意见且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应作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有关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如该信访事项可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可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继续信访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无理缠访闹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可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暂行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相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信访  查核  办法

    :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清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清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二科    2007 年4 月11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