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粤监发[1995]1号)
广东省监察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办法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和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奉公守法、廉政勤政,特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一、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
(一)县以上监察机关凡有条件的,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和《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监发[1991]16号)的有关精神,从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若干名特邀监察员。
(二)特邀监察员应由监察机关征得其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单位和本人同意,并会同有关主管机关考察后确定。
(三)监察机关确定聘请的特邀监察员,应发给聘书及《特邀监察员工作证》,并通知其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单位和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特邀监察员聘期一般为二至三年。如工作需要,期满后可商本人及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单位同意后续聘。
二、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六十五岁以下。
三、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调查研究监察对象廉政勤政状况和行政监察工作的规律、特点;探索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的方法和途径。
(二)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行政监察、廉政建设的形势和任务,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拒腐肃贪、廉政勤政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三)向政府和监察机关及时反馈干部、群众对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决策的意见;及时传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对监察机关建设和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接待来访、执法监察、案件调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以及与监察工作有关的各项大检查、业务咨询等;参与研讨或起草廉政勤政建设和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
(五)必要时,监察机关可向特邀监察员通报重大疑难案件,请特邀监察员针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和处理上的法律、政策依据,为作出正确的监察决定当参谋。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四、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参加监察机关召开的监察工作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了解所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六)特邀监察员参与监察机关的检查或调查时,持监察机关颁发的《特邀监察员工作证》,享有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同样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五、特邀监察员工作联系制度
(一)监察机关可采取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汇报会、研讨会等形式,交流情况,探讨问题。
(二)监察机关每半年向特邀监察员通报一次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察机关应根据需要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
(四)监察机关应及时向特邀监察员提供有关工作信息和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书刊、资料。
(五)监察机关应经常保持与特邀监察员的联系,对他们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要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他们提供的信息,要及时综合上报有关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要保持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取得支持。
(六)各级纪委监察综合室(未设监察综合室的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对本级监察机关聘任的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联络工作。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特邀监察员工作,负有指导责任。
(七)监察机关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为便于工作,特邀监察员队伍可设立小组,并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若干人,负责特邀监察员的学习、讨论、联络等工作。
(二)特邀监察员不得持《特邀监察员工作证》从事与行政监察工作无关的事情。要自觉维护行政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三)特邀监察员在监察工作中执行监察机关领导的指示,并遵守监察工作纪律,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披露监察工作的有关情况。
(四)对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机关或会同其所在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应予以解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五)特邀监察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以及行政管理均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在参加行政监察工作期间的特殊费用,由各级监察机关从监察事业费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