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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2004.2.26)

发布时间: 2005-11-30 来源:  发布机构:清新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广东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粤发[2004]4号
2004年2月26日

第一条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贯彻执行,防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
(二)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招标投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以及集体所有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或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的;
(二)以向工程建设招标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中标工程建设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工程建设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四)违反规定让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投标,或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扰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
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二)向投标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 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的;
(三)   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 利用职权指定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的;
(二) 违反规定插手或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离退休干部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批
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第二至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在给予行政
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个人从中谋利的应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后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查清处理。否则,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发[1995]15号)同时废止。
广东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粤发[2004]4号
2004年2月26日

第一条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贯彻执行,防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
(二)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招标投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以及集体所有制的建设工程设
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或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的;
(二)以向工程建设招标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中标工程建设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工程建设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四)违反规定让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投标,或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扰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
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二)向投标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 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的;
(三)   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 利用职权指定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的;
(二) 违反规定插手或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离退休干部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第二至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在给予行政
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个人从中谋利的应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后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查清处理。否则,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发[1995]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