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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2-03 来源:清新区纪委监委  发布机构:清新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三严三实”的要求,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强化作风建设,根据《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办公室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领导干部请假报备制度>的通知》(清新委办发电〔2015〕25号)、《关于印发<清远市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的通知》(清纪办发〔2016〕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外出报告对象和情形
    (一)外出报告对象。
    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室(组)负责人和各镇纪委书记、副书记。
    (二)外出报告情形。
    工作日、国家法定假期、双休日、休假外出,因公因私离开清远市区范围的(以下简称“外出”,包括出差、出访、培训、旅游或探亲等),原则上须提前3天以上履行书面报告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同意的,不得擅自外出(参加上级的会议或公务活动、异地任职干部双休日回居住地的除外)。
    出国(境)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已审批完成的出国(境)书面审批材料复印件送区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区纪委主要领导外出,应填写《外出报告书》和《清远市清新区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后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区纪委副书记外出,应填写《外出报告书》报区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监察局局长应同时填写《清远市清新区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后报告区分管领导)。
    (三)区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外出,应填写《外出报告书》后经分管副书记同意,报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监察局副局长应同时填写《清远市清新区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后报告区分管领导)。
    (四)区纪委各室(组)负责人外出,应填写《外出报告书》经分管副局长、常委、副书记同意,报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五)各镇纪委书记外出,应填写《外出报告书》经所在镇党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六)各镇纪委副书记外出,应填写《外出报告书》经所在镇纪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区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批准。
    三、报告方式
    外出报告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报告人填写《外出报告书》(样式见附件1)或《清远市清新区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样式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事发突然等特殊原因临时决定外出的,按审批权限先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一)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室(组)负责人外出的,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同意后,须将《外出报告书》或《清远市清新区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报区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外出的,《外出报告书》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清新区电子政务系统(OA)报送区纪委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申请外出的人员,外出前要妥善安排好有关工作并确定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确保外出期间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四)外出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回来上班的,应提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准假的领导报告和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逾期,并在回单位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五)外出人员在外出期间,必须全天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不得无故中断联系。
    (六)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七)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室(组)负责人外出返岗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准假领导报告。各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外出返岗后,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须向区纪委办公室报告。
    (八)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外出的干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公室和机关党支部联合对外出报告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