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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2-03 来源:清新区财政局  发布机构:清新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在职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作原则。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热情简朴、严格标准、专人承办、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单独列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范畴。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费,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务活动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即接待上级机关、区外有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我区执行公务活动,以及本区有关业务单位执行公务活动等必需支付的合理的用餐及住宿等费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公务活动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除区四套班子主要领导以外,区四套班子成员一般不要求各镇党政“一把手”陪同接待。
    第六条  严格接待用餐安排。
    (一)区内公务活动只安排工作餐。就餐按每人每天140元(早餐20元,午、晚餐各60元)的标准掌握。
    (二)来宾人数为10人(含)以下的,陪餐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人以内;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控制在来宾的三分之一以内。
    (三)公务接待一律使用本地食材,酒水原则上选用本地产品或国产红酒,不得安排名贵菜肴和高档酒水。
    (四)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得饮酒。
    (五)本区领导及单位人员到太和镇执行公务一律不安排用餐,到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执行公务原则上不安排用餐。
    (六)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非国家工作人员应从严控制接待费用,严禁大吃大喝。
第七条  严格接待住宿安排。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接待科级以下人员男、女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不超过标准上限两倍报销。
    第八条  严禁用公款超范围、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一)区、镇及所属部门举办的工作会议、庆典等活动,不得安排宴请。
    (二)区、镇所属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区内上下级单位之间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机关饭堂安排就餐;没有饭堂需出外安排的,要按餐标执行。
    (四)个人在学习、培训、开会期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五)个人不得利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外出考察之机,用公款宴请。
    (六)个人不得用公款宴请亲朋好友和进行其他非公务接待活动。
    (七)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各种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九)不得将接待费转嫁到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报销。
    (十)上级机关、区外单位人员来我区执行公务,其食宿已通过差旅费或会议费自理的,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十一)不得以其他名义和方式变相开支接待费。
    第九条  严格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除了在机关饭堂就餐外,公务接待支出结算按照我区《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暂行办法》(清新财库〔2012〕3号)执行。
    (二)严格执行接待标准,超过接待标准的,财务部门只按照标准予以报销。
    (三)严格执行接待经费公示报告制度。公务接待情况要逐月公开公示,每月向单位领导班子报告上月公务接待批次及费用支出,并面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布,同时每季度将接待经费情况报送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备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内部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各镇、各单位公务接待费列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接待用餐、住宿标准随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
    (二)各镇、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备案。
    (三)本办法如与中央、省、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四)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