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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22-02-03 来源:清新区纪委监委  发布机构:清新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事项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信访举报渠道  
      1.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邮寄地址: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区政府机关办公大楼2号楼105室。  
      2. 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来访地址: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区政府机关办公大楼2号楼106室。  
      3.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电话号码:12388。  
      4.向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网址:Https://guangdong.12388.gov.cn/qingyuanshi/qingxingqu/。  
      四、信访举报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1.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3.应当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五、信访举报办理程序和要求  
      1.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该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2.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3.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该及时予以转送。  
  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4.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办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5.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6.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7.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